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肖尤丹主持完成的全国科技名词委科研项目“科技立法障碍对科技名词条例立法路径的影响”(项目批准号为:2017005),最终成果为同名研究报告。课题组成员有:肖冰、许可。
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是实现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一项支撑性系统工程,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服务国民经济建设、提高国民科学素养、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我国科学发展史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名词的审词定名之事,特别是西学东渐以来,政府和民间成立了很多专门机构审定科学技术名词。
清朝末年,在“大学部”成立了科学名词编订馆。民国时期,科学名词审查会在当时教育部的支持和资助下进行。1928 年成立了专门科学名词工作机构——大学院译名统一委员会。 1932 年成立了国立编译馆,在教育部主持下组织专门队伍审定科学名词。从历史情况看,自清末以来,科学技术名词工作一直是政府干预、组织和推行的一项工作,属于政府行为。
新中国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名词的规范与统一,1950 年成立学术名词统一工作委员会,1985 年成立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96 年更名为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专门负责科学技术名词的审定公布工作。郭沫若、钱三强、卢嘉锡、路甬祥等领导同志先后担任委员会主任,主持我国的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国家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都有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多次针对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制发文件,明确相关事宜。国务院国函[1987]142 号文件批复:“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审定、公布各学科名词,是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经其审定的自然科学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李鹏、方毅、宋健、吴阶平、钱伟长、朱光亚、周光召、卢嘉锡、路甬祥、许嘉璐等国家领导人都曾对我国的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做过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
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我国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已取得巨大成就,初步建立了科学完整的科学技术名词体系。迄今为止,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共成立了 82 个学科的名词审定分委员会,公布了近90 种科学技术名词,并正在向更深更广的领域开展工作。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为促进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与发展、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等做出了重要贡献。
鉴于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卫生、教育、科技等方面均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因而国家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化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条款涉及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使用的问题。同时,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还多次针对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制发文件,明确相关事宜。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对我国的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7 年,在众多两院院士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强烈呼吁下,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被全国人大法工委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改草案当中。在相关法案的讨论建议中,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名词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语委等各相关部委的领导同志,以及广大科学技术界的专家学者完全认同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高度肯定科学技术名词工作的改革实践经验,建议多部委联合报请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规范科学技术名词使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服务社会和谐发展。
为此,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委先后组织了十数次科学技术名词立法调研活动。就我国情况看,虽然在科学与技术领域已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但是,只是针对于特定情境下的科技名词使用进行了规定,而无法全面覆盖科技名词工作的各个方面,鉴于此情况,制订一部有关科技名词应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已具备充分的客观需求和法理依据。从许多发达国家看,政府也是十分重视科技名词工作的,有的在单项法律法规中对科学技术名词工作设置专门条款,有的专门立法规定科学技术名词工作,有的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术语工作,基本术语都是必须被审定的。此外,为促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国际间也建立了多个术语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的国际术语情报中心,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设立的术语工作专业技术委员会 ISO/TC37、IEC/TC1,欧洲术语协会,北欧国家术语网等。
从整体来看,现代科学的进步以已有科学成果为基础,已有科学成果表述为术语体系,因而,术语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科学进步的脚步。我们知道在当今学界,各种学科交叉、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借鉴的研究方法已是常态,所以,科学术语的规范影响着跨学科的学术联袂。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科技名词委主任路甬祥院士在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访谈中说到的:“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日趋频繁,尽快实现科学技术名词的标准化、规范化,是我国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科技名词规范化的目的,不是为了统一思想,而是为了统一表达。科学研究中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并不意味着科学4学术思想的千篇一律,恰恰相反,科技名词规范是学术自
由的前提条件和学科建设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必定要求术语规范化的背景。”
但是,《科学技术名词条例》却始终未能实际上完成立法程度,究其原因,我国特殊的科技立法体制和科学技术名词的特殊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样的结果。本研究将重点从四个方面逐一分析《科学技术名词条例》的立法障碍和可能的解决办法:
第一部分:立法的背景与立法依据。分析科技名词领域立法背景并明确立法依据是本研究的起点。本部分研究:首先,通过分析科技名词的规范性使用对于科研、科普以及科技推广与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影响,以明确在相关领域进行立法的理论意义与现实背景;其次,立足于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结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与《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原则,明确科学技术名词条例的立法依据存在上位法授权不明这一核心障碍。
第二部分:立法事项与活动的界定。源于不同的法律规定,“科学技术术语”、“技术术语”以及“科学技术名词”等类似的表述共存于大量规范性文件之中,如何明确立法对象,就成为了在相关领域中进行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在明确立法对象的基础上,进而在审定、发布、监督与管理等事项中选择合适的内容进行规定。因此本部分研究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对现有文件、文献的检索与分析,明确“科学技术名词”与相关表述之间的差异。进而,结合该领域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分析科学技术名词管理条例核心的功能、目的与作用。
第三部分:立法事项与其他事项的关系。由于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涉及到了不同的法律、政策依据。并且源于现阶段与语言文字法和标准化法无法对接的现实困境,科技名词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活动只能以行业规范方式,通过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途径予以推进。本部分厘清科技名词与通用语言规范、技术术语等事项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立法对象和内容。
第四部分:立法的主体与程序。由于科技名词对于科技活动实施与管理的重要意义,必须对相关领域立法活动的主体加以明确。在明确立法主体的基础上,进而分析应采用何种程序进行立法的问题。本部分研究主要论证了中国科学院、科技部以及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等部门作为相关立法主体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同时针对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两种方式立法都难以实现的立法困境,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两种立法实施程序中,选择符合科技名词立法要求与特点的立法程序。通过上述分析,实现了揭示科技立法障碍对科技名词条例立法路径影响机制的研究目标。